:::跳到主要內容
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
:::
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
網路銷售新時代,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,稅籍登記不能忘!

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,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(FB)等網路社群媒體,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,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,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。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: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〔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銷售勞務為5萬元〕,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。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,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,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」及「會員帳號」,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「統一編號」及「營業人名稱」,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該局舉例,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「手作烘焙麵包職人」社團,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,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,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,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,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,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,惟未辦稅籍登記,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,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,另處以罰鍰。

該局特別提醒,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,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,切勿因「非實體營運店面」而忽略相關規定,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。如對規定有疑義,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或至該局網站https://www.ntbk.gov.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進行線上查詢。

 

提供單位:銷售稅組

聯絡人:陳淑芬股長   聯絡電話:(07)7256600 分機7360

撰稿人:詹如琳          聯絡電話:(07)7256600 分機7368

發布單位: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:2026-04-01 更新日期:2026-04-01